一、评选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2.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3.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。
4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,科研成果显著。
5.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工作表现突出。
二、评选限定条件
1.受学校通报批评、院系警告处分者取消当期评选资格,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所评奖学金下降一个等级。
2.当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(不含多于平均门数的多选课)或二年级下学期(含该学期)以后未通过外语四级考试,
原则上不能参加评选。
3.当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(不含多于平均门数的多选课),取消该学期参评一、二等奖学金的资格。
4.当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(不含多于平均门数的多选课),且超过2科者(不含2科),取消该学期参评三等奖学金
和单项奖学金的资格。
三、综合成绩计算办法
综合成绩=(本学期平均学分值+日常表现得分);日常表现得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3分。
四、日常表现加减分考核标准
(一)加分
① 在国家、省市级报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较高水平的文章,分别加3分、2分、1分。
② 外语通过六级考试加1分。(只加一次)
③ 参加国家、省市比赛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,分别水平加2分、1分。
④ 参加学校比赛获奖或取得名次加0.5分。
⑤ 参加学校一项主题活动中的多项并获奖或取得名次,最多加1分(如运动会、艺术节等)。
⑥ 一学期内因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或比赛,经批准学习成绩╳1.25(或╳1.35)者,该学期其他方面均不再加分。
⑦ 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,学习成绩╳1.25(或╳1.35)后,综合成绩达到一、二等奖学金标准,加分前学习成绩
分别排在班级前5名和10名以内(按同年级同专业计算时应相当于该名次),并无不及格者(不含多于平均门数
的多选课),可参评一、二等奖学金;否则,只可参评三等(含三等)以下奖学金;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而免
考者,只能参评三等(含三等)以下奖学金。
⑧ 所在寝室当学期被评为文明寝室,寝室长加2分,其他成员加1分。
⑨ 按工作态度、工作成绩,校、院系团委、分团委、学生会干部,由团委、分团委和学生会讨论提出具体加分意见,
报团委或分团委书记批准,分三等加分:一等加1.5分(每个院系总数不超过3人),二等加1分(每个院系总数不
超过6人),三等加0.5分;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由班委会、团支部讨论并提出具体加分意见报辅导员批准,分二
等加分:一等加1分(总数不超过3人),二等加0.5分。学生干部加分不兼得,只计所得最高分。
(二)减分
① 被要求参加各种活动(包括会议、劳动等),缺席一次减0.5分
② 不经批准私自离校或旷课1天减1分。
③ 寝室卫生检查扣5分、10分、11分以上,分别减责任者0.5分、1分、2分。
④ 沈阳市内学生寒假少参加扫雪一次减0.5分。